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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倍加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倍加洁
 保荐代表人姓名         黄璐叶丹、吴广斌         上市公司代码           603059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8]253 号《关于核准倍加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0,000.00 股新股。公司实际公开发行 20,000,000.00 股新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24.07 元,共募集资金 481,4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36,372,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5,028,000.00 元。本次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2 月 22 日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0193 号《验资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作为倍加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加洁集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1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倍加洁集团签订了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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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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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方式展开持续督导工作。                     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相关违法违规事项。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有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
5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背承诺等事项。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公司及相关主体无违法违规,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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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履行承诺。
     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7                                               相关制度,且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执行。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内控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有效执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行,从而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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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露及其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以更正或补充 阅,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先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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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况”。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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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体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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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该等事项。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其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保荐机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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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
                                                    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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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
                                                    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18                                                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
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
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
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倍加洁集团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