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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倍加洁:倍加洁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9月修订)2022-09-30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二二年九月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并具备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本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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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法律法规规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第四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
             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
                         的决策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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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
                         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
             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
                         程》或本制度,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保证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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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
             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
             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
             办公室(证券部)向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说明的,参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或解释。

第十七条     如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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