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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加洁:倍加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十月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事务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内幕
信息。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公告。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信息,在
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
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等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若属于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
准确性。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

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应在报送
之前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应在报
送时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证券
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
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应
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和违规责任

告知有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同时以函件等
形式书面提醒外部单位履行保密义务,防范内幕交易。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
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统计等岗

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
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

人员不得将公司季报、中报、年报中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
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附件: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
 序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时   登记
      人姓
 号            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间       人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