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检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第一次修订)2019-01-10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1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选。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
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审计委
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制
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
2
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本
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
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
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
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
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
3
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
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
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
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4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
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
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5
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
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
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
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
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
6
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
改。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