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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检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第一次修订)2020-07-28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0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
其附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1-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十二) 审议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的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均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
情况下,对于与股东大会所审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有关的、无
法在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或办理。
    第六条 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办理的事项,如
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3-
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于授权的决议;如属于特别
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授权的决议。授权的内容
应明确、具体。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或者独立董事人
数少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数三分之一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4-
    第十条 公司在本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述期限内不能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股东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5-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会议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会议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会议股东应在会议召开前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6-
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负责提出会议议
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说明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召开 20 日以前通知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
召开 15 日前通知股东。计算前述通知期,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但可包括通知发出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说明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7-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按规定需采用网络投票表决的,还应
在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和审议的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



                         -8-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大
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
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人股东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其他
决策机构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
东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9-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
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件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除公司另有决定外,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



                           - 10 -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
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
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 11 -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
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
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 12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根据本规则关于
大会纪律的规定责令退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
表决票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
代表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 13 -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休会与闭会



                           - 14 -
    第四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
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
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闭会。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
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报
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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