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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检集团: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检集团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5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新盛大厦 B 座 18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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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 0114 号


  致: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 》”)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二)2021 年 1 月 20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
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
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4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
市朝阳区管庄东里 1 号国检集团八层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马振珠主
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1 年 1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
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
人合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76,473,597 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合
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03,402,799 票。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谢建新

    (2)孙卫

    (3)武吉伟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王益民

    (2) 马振珠

    (3) 朱连滨

    (4) 陈璐

    (5) 唐玉娇

    (6) 栾建文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1) 杨京红

    (2) 王健

    (3) 王华

    4、《关于董事和监事津贴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谢建新

    同意303,077,85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70,91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3472%。

    (2)孙卫

    同意303,077,85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70,91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3472%。

    (3)武吉伟

    同意303,077,85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70,91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3472%。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王益民

   同意303,077,85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70,91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3472%。

   (2) 马振珠

   同意303,077,85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70,91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3472%。

   (3) 朱连滨

   同意303,077,85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70,91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3472%。

   (4) 陈璐

   同意303,077,85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70,91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3472%。

   (5) 唐玉娇

   同意303,077,85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70,91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3472%。
   (6) 栾建文

   同意303,077,85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70,91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3472%。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1) 杨京红

   同意303,077,85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9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70,91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3472%。

   (2) 王健

   同意303,008,89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7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01,95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5.5720%。

   (3) 王华

   同意303,008,89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7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01,95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5.5720%。

   4、《关于董事和监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303,077,85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929%;反对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0%;弃权324,94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0.1071%。

   注: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94,576,841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7.0910%;反对8,501,018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8018%;弃权324,94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9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7857%;反对8,501,01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95.5615%;弃权324,94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3.6528%。

    注: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三)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
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