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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检集团:国检集团独立董事对四届九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21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和《中国建
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
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以及经营发展需
要,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
情形,本次企业集团名称变更及设置企业集团简称符合《企
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上述变更事项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名称变更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是基于公司名称的变化,在《公
司章程》中增加企业集团名称及企业集团简称符合《市场监
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 4 项行政许可等事
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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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修订《公司
章程》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修订主要是参照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近期实施
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变
更。此次修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四)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审议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
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
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8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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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四、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主要是参照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近期实施的股
权激励计划方案,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变更。
此次修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业务板块层面绩效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ΔEVA 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
核心的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收益
质量。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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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收益质量。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除公司
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司还对业务板块及个人设置了严
密的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
考核依据。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
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

     五、关于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
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
利于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
资风险,并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
赢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事项并将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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