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5 Finance Street, E-mail:guantao@guantao.com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2,China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 002466 号 致: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 》”)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二)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 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 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 日。 (三)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上刊登了《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 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武吉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 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时间 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经公司确认,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 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 0 名,占公司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 0%。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 14 点 00 分,在北京 市朝阳区管庄东里 1 号国检集团八层第七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马振珠主持。 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 人合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87,072,740 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合 计 2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26,246,416 票。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5、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7、关于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同意426,246,41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00.0000%;反对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0.0000%;弃权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36,69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0.000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26,246,41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00.0000%;反对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0.0000%;弃权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36,69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0.000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0.0000%。 3、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24,995,51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7065%;反对1,250,90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2935%;弃权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85,79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91.0244%;反对1,250,9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8.9756%;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0.0000%。 4、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424,995,51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7065%;反对1,250,90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2935%;弃权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85,79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91.0244%;反对1,250,9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8.9756%;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0.0000%。 5、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424,995,51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7065%;反对1,250,90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2935%;弃权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85,79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91.0244%;反对1,250,9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8.9756%;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0.0000%。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同意424,995,51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7065%;反对1,250,90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2935%;弃权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0.00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85,79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91.0244%;反对1,250,9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8.9756%;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0.0000%。 7、关于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同意12,614,39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0.5121%;反对1,322,30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4879%;弃权0票,占出席股东大 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14,399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0.5121%;反对1,322,3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4879%;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0.0000%。 注: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安墙体 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三)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 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