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检集团:国检集团独立董事对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30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及《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经营情况
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
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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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本次发行证券的种
类、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债券期限、债券利率、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限、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转股数量确定方式、赎回条款、回
售条款、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
项、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担保事项、评级安排、募集资金存
管、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等内容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
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
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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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的《中国国检
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
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
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
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
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
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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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
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公司本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
薄的影响的分析和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做出的承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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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
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规划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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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
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增加分红决策透明度和可
操作性,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
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宜的高效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
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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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严格遵守其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存在违
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所做出
的承诺和措施具体有效,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
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同业竞争、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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