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检集团:国检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
逐项自查,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公司具
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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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部
分表述进行的相应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
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目
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
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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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
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
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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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本次修订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
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
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
案》。
七、《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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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
际情况,有利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
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修订稿)的议案》。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的高效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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