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检集团:国检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第一次修订)2023-04-27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
治理中的作用,促进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防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包括本公司在内)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
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 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
司应按规定补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
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权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独立董事的
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独
立董事选举的表决。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
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
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六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
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
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
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
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
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并不当然解除。独立董事
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
前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
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为保持独立董事的独
立性,独立董事不接受除独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的委托。
第 二十 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上
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本
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独立董事可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职权,即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专门工作机构。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六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
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
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
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
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现场检查情况;
(四) 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会议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三条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或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规 则
第三十九条 如无特别注明,本规则所称“以下”、“以上”、“以内”、
“内”,含本数;“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
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