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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检集团:国检集团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第一次修订)2023-04-27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2023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监管规定及《中国国
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和子公司不得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
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
并报表)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担保事项及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外,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章      担保的管理
   第六条 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资产部,必要时应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协
助办理。
   第七条 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二) 统计担保总额,编制担保清单,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
沟通及提供公司担保情况;
   (三) 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工作;
   (四) 办理与担保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在担保前应协调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对不限于财务状况、经
营状况、担保主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
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表签署书
面担保合同。
   第十条 签订担保合同后,公司应对被担保方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被担
保方的经营状况、担保主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主债权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担保,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子公司担保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权限,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违规担保问题,应及时完
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