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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望电气: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11-16  

						  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19-107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二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及质保金合计 171,642,585.00 元(人民币,下同)、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超期支付货款及质保金的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其中涉及华电
山东物资有限公司代位权诉讼的请求金额为 41,498,960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代位权诉讼二审尚未开庭,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或“被上诉人”)
已分别就与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华创”)、宁夏华创风能有
限公司、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和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合同款事项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为便于行
文,以上诉讼以下简称为“前述重大诉讼”)。前述重大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60)。

    公司就前述重大诉讼中起诉沈阳华创拖欠合同款事项向沈阳华创的债务人
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
民 事 起 诉 状 , 详 见 公 司 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起诉华电
山东物资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
请求,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涉及
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 01 民初 449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上诉人)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基于承兑汇票的 3,000 万元票据权利纠纷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审理;

    2、被上诉人诉请的基于六份合同项下总计 1,149.896 万元债权,并非全为对
上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其中部分款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应当予以扣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上诉人)

    上诉请求

    1、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 01 民初 449 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认定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现未支付给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合同款项
为 56,393.31015 万元;

    3、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2)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庭审中申请原审法院调查取证,不符合
法律规定。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审法院对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付款数额认定错误;

    (2)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基于一份合同主张债权代位权,原审法
院却基于 14 份合同认定债权。

    (3)原审法院以行政监管备案材料认定合同设备通过初步验收,与合同约
定冲突,与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

    3、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将曹洼区域合同应收账款全部出质。

    综上,原审法院一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分析、认定错误,
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前述重大诉讼应收账款已累计计提坏账准
备 131,640,585.00 元。本公告所述的诉讼为二审受理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