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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望电气: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9-01  

						  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20-091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及质保金合计 171,642,585.00 元(人民币,下同)、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超期支付货款及质保金的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其中涉及通辽
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的货款及质保金为 7,642,000.00 元、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暂
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已分别就与
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通辽华创”或“被告”)和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合同款事项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为便于行
文,以上诉讼以下简称为“前述重大诉讼”)。前述重大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60)。

    公司与通辽华创首次诉讼相关的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2019 年 9 月 4 日、2020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涉
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公告编号:2019-093)、(公告编
号:2020-002)。

    公司在首次起诉通辽华创的案件中,因公司与通辽华创签订的部分合同约定
的管辖法院不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故公司就与通辽华创在首次诉讼中未包含
的买卖合同欠款金额对通辽华创提起诉讼,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披露的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二、本次诉讼进展

    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2020)内 0523
民初 247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本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禾望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 229.26 万元及此款自 2020 年 2 月 25 日至实际给付日
期间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的利息;

    2、被告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禾望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到货款 229.26 万元,及此款自 2020 年 3 月 6 日至实际给付日
期间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的利息;

    3、被告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禾望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第一批货物调试款 377.70 万元及此款自 2018 年 5 月 13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1.5 倍计算的
利息,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的利息;(2)第二批货物调试款 201.44 万元及此
款自 2018 年 6 月 24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的 1.5 倍计算的利息,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的利息;(3)第三批货物调
试款 177.66 万元及此款自 2018 年 6 月 25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1.5 倍计算的利息,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
付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的利
息;(4)第四批货物调试款 7.40 万元及此款自 2018 年 7 月 6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1.5 倍计算的利息,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的 1.5 倍计算的利息;

    4、被告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禾望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 76.42 万元,同时支付此款自 2020 年 7 月 6 日起至实
际给付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
的利息。

    5、驳回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0,838.00 元,由被告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 60,000.00 元,
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838.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被
告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尚未生
效,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
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