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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望电气: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02-02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和《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
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