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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望电气: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1-06-03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8 层,邮编: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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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068-2 号


致: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禾望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项”)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
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
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
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相关问题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
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文
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
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依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
议决议公告、2021 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21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告、2021 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2021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21 年第四次临时监事会会议
决议公告,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2
    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 年 2 月 2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且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书面提出的
异议或不良反映。2021 年 2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由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且调整后,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05 人调整为 204 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由 1,100 万份调整为 1,099 万份,除前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相符,不存在差异。同时,公司董事会
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2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04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099 万份。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
    2021 年 5 月 18 日,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062 元(含税)。

    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 2021 年第四次
临时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6.06
元/股调整为 15.998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事项

    依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告、2021 年第四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文件,公司 2020 年度股
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2 元(含税)。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发布《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
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1 日。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有派息事项,本
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
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且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
为正数。据此,按照前述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15.998
元/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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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五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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