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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望电气:禾望电气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8-14  

                          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21-099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涉及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代位权诉讼的金额为
42,950,901.2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上述案件金额已计提坏账
准备。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已分别就与
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华创”)、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夏华创”)、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和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拖欠原
告合同款事项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
受理(为便于行文,以上诉讼以下简称为“前述重大诉讼”)。前述重大诉讼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

    前述重大诉讼中宁夏华创应支付公司货款及保证金 64,871,800.00 元(包括
应收票据款项 5,657,100.00 元),对宁夏华创的应收票据款项 5,657,100.00 元公司
已向沈阳华创的债务人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101),故公司在与宁夏华创、沈阳华创的诉讼中变更诉讼
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59,214,700.00 元。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起诉宁
夏华创、沈阳华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诉
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6)。

    公司起诉宁夏华创、沈阳华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生效后,宁夏华创和
沈阳华创均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公司向沈阳华创的债务人华
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2020 年 6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公告编号:
2020-056)。

    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不服债权人代位权一审判决结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
决书,二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

    上述债权人代位权二审判决败诉后,公司向沈阳华创的债务人大唐闻喜清洁
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闻喜”或“被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将
沈阳华创列为第三人,并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目前
该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法院已受理,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收到法院关于该债权
人代位权案件的受理通知书。

    一、本次代位权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21 年 7 月 13 日

    2、受理时间:2021 年 8 月 10 日

    3、受诉法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4、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
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六层西座 609 室

    法定代表人:韩玉

    被告:大唐闻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运城市闻喜县东城社区新开南路皇家南二巷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自立

    第三人: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二号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姚素亚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请求内容

    (一)诉讼事实及理由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 01 民初 4763 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
认,原告对沈阳华创享有 58,374,960.00 元及利息的法定债权,但截止今日,沈
阳华创未向原告清偿债务,故原告对沈阳华创享有到期债权 58,374,960.00 元及
相应利息。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 01 民初 216 号民事判决书载明,2015
年 7 月 15 日,被告与沈阳华创签署了《大唐闻喜后宫风电场一期风力发电机组
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沈阳华创采购 50 台风力发电机组及设备安
装技术指导、五年质保服务,合同总金额为 4.198 亿元,后沈阳华创交付了合同
约定的设备,被告自认已经向其支付了 33,527.99 万元货款。截至今日,被告在
该合同项下的剩余未付款至少为 8,452.01 万元。另,经原告了解,沈阳华创对被
告享有 42,950,901.20 元到期债权。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三人欠付原告的款项合计 42,950,901.20 元(包
括本金 30,662,148.81 元、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13 日的利息 12,288,752.39 元);

    2、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案件金额已计提坏账准备。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