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3-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宿
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联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1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对宿迁联盛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3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4,19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85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53,841.50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662.7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
第 ZA10298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
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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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规模 建设周期
金数额
年产 12000 吨光稳定剂、5000 吨阻
1 聚剂及 15000 吨癸二酸二甲酯系列 100,000.00 46,662.71 36 个月
新材料项目
合计 100,000.00 46,662.71 -
三、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
合计人民币 32,343.34 万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 以自筹资金预先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额 投入金额(注)
年产 12000 吨光稳定剂、5000 吨阻聚剂及
1 46,662.71 32,343.34
15000 吨癸二酸二甲酯系列新材料项目
合计 46,662.71 32,343.34
注: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后以自筹资金投入的金额,下同。
四、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为人民币 7,178.79 万元,其
中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4,950.30 万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募集资金
到账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022.83 万元,
其中支付承销保荐费 283.02 万元,支付审计费、律师费(不含增值税)677.36
万元,支付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不含增值税)62.45 万元。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实施情况
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使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决定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
33,366.16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置换事项出具了
2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453 号),
具体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置换金额
投入金额
年产 12000 吨光稳定剂、5000 吨阻聚剂及
1 32,343.34 32,343.34
15000 吨癸二酸二甲酯系列新材料项目
2 发行费用 1,022.83 1,022.83
合计 33,366.16 33,366.16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略有差异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
六、 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置换事
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核查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453 号),认为公司编制的《宿迁联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止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八、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3
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已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贾瑞兴 官 航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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