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09
~环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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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8 日下午 13:30 在湖北省
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 6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
该等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直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
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于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阴阳区建医路 81 号华贸中心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150号企业天地 深圳市南山区铜段路 39 号文冲国际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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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eijlng 100025 ,China 5hanghai 200021. China Nanshan District. 5henzhen 518055.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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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F. (86 10) 6584 6666 传真 /F. (86 21) 2310 8299 传真 /F. (86 755) 8388 598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2017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决议召开 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
1.2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己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做
出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1.3 2017 年 5 月 8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 668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再华先生主持。
1.4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技票方式,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技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1.5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2.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 2017 年 4 月 2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
A
Z立。
2.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151 ,207 ,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73% 。
(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45.645.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20%;
2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为 5 ,561 ,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
2.3 除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一
-、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 关于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 <<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 <<2016年年度报告>> (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6) 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认其 2016 年度报酬的议案:
(7) 关于 2017 年度专职董事薪酬的议案:
(8) 关于 2016 、2017 年度监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9) 关于选举石大学为董事的议案:以及
(10) 关于选举方红斌为监事的议案。
3.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位股东代表
与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3
3.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各项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3.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表决于 2017 年 5 月 8 日下午 3 时结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
3.5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3.6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认其 2016 年度报酬的议案)) <<关于
2017 年度专职董事薪酬的议案)) <<关于选举石大学为董事的议案》对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不含)股份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3.7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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