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3-26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公司”或“发行
人”)于 2016 年 9 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公司(以下合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担任振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长江保荐
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保荐代表人:王珏、方东风
联系电话:021-61118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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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1118973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bei ZhenHua Chemical Co., LTD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振华股份
股票代码: 603067
法定代表人:蔡再华
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9 日
注册地址: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 668 号
通讯地址(邮编):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 668 号(435000)
注册资本: 叁亿零捌佰万圆整
联系电话: 0714-6406329
传真号码: 0714-6406382
公司网址: www.hbzhenhua.com
电子信箱: 603067@hbzhenhua.com
上市日期: 2016 年 9 月 13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发行保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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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保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
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对持续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督导工作制度,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承担了如下相关
工作: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的往来;
7、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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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
为保荐工作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能够有效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配合保荐机构工
作,保证了保荐机构顺利开展保荐工作。
发行人能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做到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重大投资、
对外担保等相关文件。公司发现的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
沟通。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出具专业意见,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内,发行人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保荐机构认为:振华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
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保荐意见》,认为
振华股份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进行了专项审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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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振华股份募集资金
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
机构同意振华股份实施该事项。
本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出具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核查意见》,认为振华股份本次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鉴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实施完毕,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5,174,254.08
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所需。本保荐机构同意振华股份实施该事项。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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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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