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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2020-09-25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购买重庆化医
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化医集团”或“交易对方”)持有的重庆民丰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民丰化工”)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鉴于本次交易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长江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
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上述交易相关主体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