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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股份: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06-11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资料进
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相符,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
务)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