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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股份:振华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2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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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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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
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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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在内部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
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
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
价格发生异动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八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
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
设备。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
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
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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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
填报人员范围等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及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
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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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及附件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
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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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
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
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7 页 ,共 10 页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附件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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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了解到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相关信息(内幕信息名称:XXXX),且该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
息。本单位/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诺:
    1、本单位/本人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
    2、本单位/本人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
幕信息。
    3、本单位/本人绝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私利,
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4、本单位/本人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
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
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5、本单位/本人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愿意按照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公司的规章
制度等规定承担责任。如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所得收益依法缴纳给公
司;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单位/本人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第 9 页 ,共 10 页
附件 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知悉内
     内幕信息                                    知悉内                                 内幕信
序              身份证号   单位职务或 知悉内幕信                    幕     内幕信息内            登记时   登记
     知情人姓                                    幕信息                                 息所处
号                码       亲属关系     息时间                    信息方       容                  间     人
       名                                        地点                                   阶段
                                                                    式
 1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
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
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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