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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股份:振华股份《重大交易决策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2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重大交易活动的决策管理,保证重大交易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

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利益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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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收购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

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

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交易活动须经总经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超越总经理批准权限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越董事会审批

权限的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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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第 3 页 ,共 12 页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

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

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或者第

(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

    第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审议批准满足以下条

件的交易项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第 4 页 ,共 12 页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或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未达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公司经营情况具体授权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二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

    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八

    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

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

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对应标

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

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上

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

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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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公

司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交易事项,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交易

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

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

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

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

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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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五

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

用或者租赁收入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

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第六条、

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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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

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

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八

条、第九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

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

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

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

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

本节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

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

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

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

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期实施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交易的,应当以

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

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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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合

约、进行展期的,应当视为新的交易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披露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的主

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

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的标的相关的

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五条、

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第二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

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

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十二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

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

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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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

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对重大交易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公司必须对拟交

易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交易回报率、内部收益率、交易回收期、

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交易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交易决策的各种分

析。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交易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

行交易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 实施交易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

附有经审批的交易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交易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

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交易项目应与交易对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必须经

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

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

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

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第三十一条 按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时,投入实

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

价交易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交易额大于

被交易对方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交易对方溢价

投入资本的,应根据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专门批准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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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交易。在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交易款或办理交易

资产的移交;交易完成后,应取得被交易对方出具的交易证明或其他

有效凭据。

    第三十二条 交易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三十三条 交易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

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

交易资产,对任何交易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交易资产的名称、

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

签名。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交易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

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交易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

详细记录相关资料。交易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除无记名交易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交易资产的当

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本公司名下,不得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

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 如交易标的为对外投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

长期交易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 监控交易对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 监督交易对方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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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交易分析报告。对

交易对方拥有控制权的,交易分析报告应包括交易对方的会计报表和

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交易,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

理。

    第三十七条 在处置交易之前,必须对拟处置交易项目进行分析、

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

交有权批准处置交易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交易的权限与

批准实施交易的权限相同。

    处置交易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交易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交易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

的人员对交易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四十条   本公司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

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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