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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股份:振华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2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振

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时,在境外市场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在境外市场披露的

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



                       第 1 页 ,共 26 页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 公

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

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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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http://www.sse.com.cn。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

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共同做好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业绩等信息的保密工作。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对于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事宜的,可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

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

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

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

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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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在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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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切实提高年报披露质量,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就公

司未来发展情况进行充分的论述。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 5 页 ,共 26 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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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

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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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 8 页 ,共 26 页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9 页 ,共 26 页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作出解释和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

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 10 页 ,共 26 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

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

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

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

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 11 页 ,共 26 页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

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

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

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

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

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

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

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

办理。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

馈给董事、监事和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 12 页 ,共 26 页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

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

方式和流程。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

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

函件等等。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

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三十三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

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

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

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

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 13 页 ,共 26 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

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

续,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长,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 14 页 ,共 26 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

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证券部

履行配合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

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 15 页 ,共 26 页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事实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

以修订。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

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
                       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 16 页 ,共 26 页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申报,并在

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 17 页 ,共 26 页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第 18 页 ,共 26 页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

司股份,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

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

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

询。



                        第 19 页 ,共 26 页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

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

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章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

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六)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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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

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内

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第 21 页 ,共 26 页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

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

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

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

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

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

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

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 22 页 ,共 26 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

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

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

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

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

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视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处分批评、

                         第 23 页 ,共 26 页
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依法解除劳

动合同、要求赔偿等,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

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包括

但不限于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依法解除劳动合

同、要求赔偿等,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

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

分、处罚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上海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 24 页 ,共 26 页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

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

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

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 25 页 ,共 26 页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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