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振华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2022-04-22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
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
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
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
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
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可以无需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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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
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
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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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
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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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
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方可与债权人签订担保书面合同,合同须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或限
额、担保用途、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同时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
协议。
第十五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
《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该
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
露,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
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
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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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
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
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
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九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
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
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
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须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
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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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准确、有效,并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
发现未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须及时向董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
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
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
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若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有关
责任人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
按时履行义务,公司须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
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办法规定情况进行专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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