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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股份:振华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2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

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法律、法规,以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

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二名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

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外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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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

 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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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出、邮件、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

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提问。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提议书,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

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提议书应载明:

   1、   提议事由;

   2、   提出议案的具体内容;

   3、   提案日期及提案人签名。

    (二)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召集临时

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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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

由本次监事会召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

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

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监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

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应记载入会议记录中。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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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以及受托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行情况,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

告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

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

作。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

会决议,监事会有权对其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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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遇国家法律和

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监事会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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