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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股份:振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8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湖北
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
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
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部分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本次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 98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
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安排。
    二、《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6 月 27 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向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62 元/
股。


    (以下无正文)


                                                         2022 年 6 月 27 日
                                         独立董事:刘颖斐、问立宁、袁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