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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汽集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2016-10-27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
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
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
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
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
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在上交
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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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者纵容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规定,并确保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
他企业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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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
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商业银行变
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2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
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
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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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
或者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臵换自筹资金。
       臵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
并公告。
       第十二条         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
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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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
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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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交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
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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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
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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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
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
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
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
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
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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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臵换的
(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
者臵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臵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者臵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臵换募
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臵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
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
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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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
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
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
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
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
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
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上交所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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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
重给予惩戒。
       第二十九条              除明确标注外,本规定所称“以上”、“以
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议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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