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规定2016-10-27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规定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南海汽运
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管理,规避
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2005120 号)、《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第三条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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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应当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信材
料;
(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
审查,提出有关担保议案,在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反
担保方担保能力做出详细调查报告并对其信用等级做出评
估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须取得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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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授权代表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董事、总
裁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
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当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
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
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公司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当逐
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
行充分分析;
(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尽量采取反担保措施;
(六)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
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
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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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议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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