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规定2016-10-27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规定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占用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
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海
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
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
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
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
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
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四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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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直接或者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刊
播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者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分别定期检查
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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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裁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
为组长,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
组员,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组织相关清查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
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
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
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
用行为,经公司 1/2(含)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采取司法
冻结等措施,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执
行。
第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当依法制定清欠
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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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理、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者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
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议审议通过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
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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