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9-04-1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99 号
文件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汽集团”或“公司”) 以 3.82 元/股的价格首次公开发行 7,900 万股股票
(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178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288.7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485 号《验资报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保
荐机构”)作为海汽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海汽集团进行持续督导。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
引》”)的规定,金元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对海汽集团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经与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务。
报上交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金元证券通过日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等方式,对海汽集团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2018 年度公司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交
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所报告,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2018 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重大违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公司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报告内
股东海南高速的大股东海南省交通投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资控股有限公司基于国有股份划转社
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
保基金事项的承诺尚未履行完毕。
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018 年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
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诺的情况。
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相关法规要求。
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情况进行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得到了有效执
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阅,上市公司给予了配合。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关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未发生该等情况。
措施予以纠正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现任控股股东、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实际控制人等无未履行承诺事项。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2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交所报告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
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交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
检查工作质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
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
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
并发表意见 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指引》等相关规
定,金元证券对 2018 年持续督导期内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
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海汽集团 2018 年度已经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
3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持续督导期间未因信息披露
问题收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或处罚。
三、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海汽集团不存在《保荐办法》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