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海汽集团: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1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金元证券”)作为海南海汽
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汽集团”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为 2016 年 7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督导期间”),金元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
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四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商务中心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保荐人                陈绵飞、高亮

本项目持续督导期      2016 年 7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69
注册地址               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 24 号(海汽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姜宏涛
董事会秘书             符人恩

证券事务代表           云理华
联系电话               0898-6538061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7 月 1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99 号
文件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3.82
元/股的价格首次公开发行 7,900 万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30,17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288.7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485 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
    金元证券作为发行人上市时的保荐机构,对海汽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
了持续督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为 2016 年 7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金元证券对海汽集团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
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即自海汽集团完成首发上市
当年剩余时间(上市日期是 2016 年 7 月 12 日)、2017 年及 2018 年两个完整会
计年度。在整个保荐工作期间,金元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的尽职调查
工作,审阅了公司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开信息,访谈了企业相关人员,
关注并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海汽集团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
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本阶段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完成推荐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
本阶段保荐机构的主要工作包括:
    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同
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
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
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按
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等等。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阶段从 2016 年 7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主要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对海汽集团进行持续督导,主要工作包括:
    1、出具督导年度报告
    在督导期间内,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结合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海汽集
团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分别出具了保荐机构年度督导报告。
    2、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报告
    在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相关规定对海汽
集团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保荐代表人重点关注了海汽集团的以下问题: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公司的经营状况;(3)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4)公司及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5)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
外投资履行程序情况;(6)信息披露情况;(7)公司的独立性情况;(8)现金分
红制度执行等情况。现场检查完毕后,保荐机构出具了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报告。
    3、督导募集资金使用并出具相关报告
    在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持续关注海汽集团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
展情况,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督导公司按照公开披露
的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保荐机构对于海汽集团以募
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以及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
项进行了关注,并出具了相关报告。
    4、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在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三会运作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
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海汽集团合法合规经营,关注海汽集团和大股东之间的
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的独立情况,督导海汽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上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持续关注海汽集团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对于
应该披露的事项提醒企业及时进行披露,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与企业及时沟通交易所的有关披露规范,保荐机构对海汽集团的信息披
露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海汽集团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
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在持续督
导阶段,海汽集团能够将相关需披露的事项及时通报保荐人并征求意见,同时应
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能
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海汽集团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律师能够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
作;在持续督导阶段,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律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
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审阅及复核持续督导期间三会相关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
为:公司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海汽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288.74 万元,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23,502.68 万元,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累计利息净收入(含理财收益)707.30 万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
金净余额为人民币 4,493.36 万元,均存入募集资金银行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尚未
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其募集资金使用
完毕为止。
    十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海汽集团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