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海汽集团《内部审计管理规定》2021-06-24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强化经营管理的监督,
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
公司、通过股东协议、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明确
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实
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单位业
务活动、经营绩效、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真实性、合规性、
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实施内部审计时,审计
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者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
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对外提供内部
审计实施过程中所获悉的公司(单位)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
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为实施内部审计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为了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及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有效
监督,公司设立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
对党委及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
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审计部的监督和
业务指导。
单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设置审计岗,配
备审计人员。
第十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委托审计部门实施内部审计,审计范围涵盖公司、公司部门
及单位。公司经营层可委托审计部对公司部门及单位进行审
计。
审计部视审计事项具体情况,经委托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抽调相关人员或者委托、聘用外部中介机构实施内部审计。
第十一条 委托、聘用的中介机构在实施内部审计时,
审计部门应予以配合支持、沟通协调。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具
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知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
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定
期向党委、董事会报告;
(二)对单位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进行审计;
(三)对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进
行审计;
(四)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
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
审计;
(七)对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
责任进行审计;
(八)对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建设进行审计;
(九)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
管理进行评审;
(十)对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管理进行审计;
(十一)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
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党委、董事会及公司经营层要求办理的其他审
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
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规违纪违法和造成较大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
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或者向公司纪检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
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公司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委员会审议,报公司党委审议、董事
会批准。
因工作需要或者遇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安排内部审计任
务的,由分管审计部门的领导确定。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内部审计 3 个工作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批
准后,可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可采取审计预
通知方式,提前要求被审计单位准备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
应按规定时间向审计部门报送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召开由被审
计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
关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实施内部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
门和人员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
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
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活动结束后,应当向被审计单位
(个人)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
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应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
见,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个人)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
回复。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
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个人)应当对审计报告中
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
他部门处理的问题,移交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个人)报
送的整改情况进行审计核查,出具核查意见书并送达被审计
单位(个人)。
前款所称“审计核查”,是指审计部门为跟踪检查被审
计单位(个人)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及其改进效果,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审计部门可以适时安排审计核查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门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内部审计
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可以将审计核查作为
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判断是否需
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以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进
行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年度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
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
立审计档案。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
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内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
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组织
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的应当按规定办理
查阅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者经营层层面的审计,原则上委托、
聘用外部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问题、管理工作等且涉及多个单位、
部门的,可以采取专项调查方式开展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股东名义委托审计部门、外部中
介机构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调查,对参股公司进行检查。
第五章 审计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在对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
济责任审计时,应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
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
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
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
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
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
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
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
动性、创造性。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
规范和改进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
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
任免、奖惩的依据。
纪检部门应当对审计部门移送事项进行处理。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
议及时进行研究,为完善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参考。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党组织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民主生
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公司党建部门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
定期限内进行积极整改,公司审计部门对照问题清单,逐一
进行登记销号,并定时向党委、董事会汇报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司纪检部门、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责任
大小、情节轻重提出问责意见。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
予工作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
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
除处分:
(一)拖延、拒绝提供与审计有关资料或者拒不执行审
计意见、决定的;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
检查的或者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关责任
人工作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
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
除处分:
(一)工作失职造成审计报告失真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按公司下发的
《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单位)经济损失的,
公司(单位)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挽回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上
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
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委审计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23日起施行。《海南海
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海汽发〔2016〕
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