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海汽集团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2021-10-28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
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
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
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职
期间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公司下属分公司、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
管理。
第四条 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为公司各单位法定代表
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
人员。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
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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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单位领导人员因任期届满,或者
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人力资源部
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继续连
任或者任期届满预计1年以内不换届调整的,以及任期5年内
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据人力资源部门的委托,组织开
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以任期时限作为经济责
任审计期间,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间数。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反映整个任职期间,之前已做过同单
位同一领导干部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可不再重复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事项,需要进行追溯或延
伸审计的,不受以上时间范围限制。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管理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公司人力资
源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
议,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纳入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于临时经济责任审计的需
求,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审计委托,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直
接实施。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提名,
经内部审计部门确认组成审计工作组,独立、客观、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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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审计工作。实施审计中,审计人员对审计和调查的情况
随时做好记录,并且写好审计底稿,取证材料及其他附件要
经被审计单位及经办人员签字盖章,使审计证据具有充分的
证明力。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但应由审计部负责出具审计通
知书、审批审计实施方案、做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
产负债损益情况;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
管理、安全生产、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
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九)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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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同财务检查、
相关业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在确保审计工作客观、公正
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资料和检查结果,避免重复审
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利用相关检查结果的,应当采用一
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认审计结论的
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约定
的时间要求将整改结果反馈到公司审计部门,公司审计部门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开展后续审计核查。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其他
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
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
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
任情况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
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对单
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评
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评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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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领导人员职责,综合考虑
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主
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较为全面、客观、公
正的评价,并界定前后任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界限。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
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
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
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
4.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
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
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
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
失;
5.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作
用的其他行为。
(二)领导责任是指:
1.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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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2.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
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
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行为;
4.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
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和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
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
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
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
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
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
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
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
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在正式下发之前,审计组应听取被
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意见,同时应将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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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被审计人员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组提
出书面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
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
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整改。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
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
导人员人事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程序参照公司《内部审计
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上
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
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0 月 27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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