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修订)2021-12-31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会
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监事职权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符合《公司法》第146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人员;
(四)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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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
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
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
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条 除非现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股东大会另行
规定,上条第(六)项所指的下述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指:该监事已
将全部有关事实在股东大会上充分陈述,股东大会在对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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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正确、真实、全面理解的基础上,经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以正式决议的方式同意该监事的行为。
(二)“法律有规定”指:现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该监
事有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批露该信息的义务。
(三)“公众利益有要求”指:公司的某些/项行为直
接或者间接侵犯社会公众利益,或涉及公司的某些/项机密
信息直接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严重影响,法院或者其他政府
主管机关强制要求监事履行作证义务的情形。
(四)“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指:该监事的
合法利益受到非法侵犯,除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批露
公司机密信息以外,该监事不可能采取其他方式得到合法救
济,且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明确要求该监事向其批露
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的情形。发生此种情形时,监事应要求
获知该机密信息的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采取一定的保密措
施防止信息的公开和进一步扩散。
第七条 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
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在
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应按以
下程序进行:
(一)由公司监事会或连续180日以上持有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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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候选人提案、监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情况介绍,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股东连续180日以上持
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还
需提供股权证明。
(三)选举监事的,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程序,并由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由公司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决定更换,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撤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一)因公司股权关系发生变化,原提名该监事的股东
持有股份降低到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
下,或因股份转让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东发生变更,且其他连
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
的股东不同意该监事继任的;
(二)监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三)监事连续2次无故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
拒不履行监事职责的;
(四)监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
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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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义务或因重大过错或
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
发生上述的(二)、(三)、(四)、(五)项情形的,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监事的提案或要求董事会
作出撤换监事的议案。
第十二条 发生第十一条第(二)、(三)、(四)、
(五)项情形之一的,经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应当撤换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
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说明辞职
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
况。
第十四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总人数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
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建议董事会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原监事应当继续履
行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
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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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 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
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自离职。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
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享有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知
情权;
(三)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的情况;
(四)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
权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五)监督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投资等资产运营情况;
(六)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制定或批准的各种
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作为工作报告重要内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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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决议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七)有权围绕公司改革发展、财务风险控制、“三重一
大”等,就某一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八)出席监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九)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
时会议;
(十)出席股东大会,列席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
会会议和其他认为应该参加的专题会,并有权提出质询或建
议;
(十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
监督权。
第十八条 监事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三)履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全体股东、职工权益和公
司利益;
(四)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未经批准,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六)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
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股东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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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八)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对公司的商业保密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九)根据党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公司为党组织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配合党委开展监管工作义务;
(十)及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和公
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3人,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2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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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对公司重大投资、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十一)监事会有权通过职工选举的监事收集、反映职
代会与职工代表的意见,有权向董事会表达职代会与职工代
表的意见与建议;
(十二)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名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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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并
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
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以专人送达、邮寄送达、传真送达或者书面的方式送达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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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时,应在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
可举行。如出席会议的监事不足监事总人数的1/2,则监事
会会议延期至有1/2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如确实因故不能,
应当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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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分为现场出席开会方式和
通讯方式。
第三十二条 以现场出席方式开会的,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在会议签到本上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
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共同推举1名监事作为计票人。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
数通过。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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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
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
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监事应保证
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
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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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监事会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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