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单 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公司及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 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办法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海南省地方性法规、 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海南省人民政府以及海南省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出台的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国家及海南省 出台的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本办法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 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 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照规定以及岗位职责 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照程 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一 第 1 页 共 24 页 第四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 家和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 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 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按照国家、海南省及公司有关容 错机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 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 关人员责任,保护公司及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 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公司及单位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 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 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管 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 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 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 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在责任追究工 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 题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查处;涉嫌犯罪 的,应移送上级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一 第 2 页 共 24 页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 责任。 第七条 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 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 反党和国家及海南省委和省政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 海南省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海南省、上级监管机构有关公司管控的规定 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 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 (四)单位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 且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 力或造成企业资不抵债、关闭破产、拖欠巨额债务、职工群体性 上访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上级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 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 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一 第 3 页 共 24 页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 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 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 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 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 交易行为虚假的贸易业务。本款所称“空转”“走单”贸易,是 指贸易行为缺乏真实性和实质性,通过反复交易、循环周转等方 式虚构贸易行为进行套利;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保证、抵押、 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 或投资; (七)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条 工程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 第 4 页 共 24 页 (一)未按照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 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 同;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 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物资、服务未按照规定招 标或规避招标; (七)未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 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擅自肢解发包工程、 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八)违规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 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九)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等; (十)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十一)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 本严重超支。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方面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 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含保 一 第 5 页 共 24 页 证、抵押、质押等)、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 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 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二条 转让产权、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 虚假信息,通过授意、指使等方式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 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 权、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照规定在海南产权交易所等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 机构进场交易; (七)在企业资产承包经营中,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发包。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 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一 第 6 页 共 24 页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 项目,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负面清 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 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通过授意、指使等方式操纵中介机构 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 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 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并购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或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 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 业管理失控,或利用并购之机,非法转移国有资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 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负面清 单的投资项目。 一 第 7 页 共 24 页 第十五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通过授意、指使等方式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 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 其他单位或个人,或利用改组改制,非法转移国有资产;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关闭、 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 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 失或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六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 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负面清单禁止类 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国家和海南自由 贸易港有关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 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 行恶性竞争; 一 第 8 页 共 24 页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 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及不良后果认定 第十八条 对公司及单位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 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 家和海南省、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前款所称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直接 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 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 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以损失资产价值(以人民币为单位)或对 发生损失企业的影响程度为主要依据。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 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按照下列绝对值或相对值孰 低者进行认定。 (一)公司资产损失划分标准: 1.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下, 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 1%以下; 2.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 1% 以上 3%以下; 一 第 9 页 共 24 页 3.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1000 万元以上, 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 3%以上。损失金额 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 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净资产低于 1000 万元的按照 1000 万元计算。 以上绝对值或相对值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 含本数。 (二)单位资产损失划分标准: 1.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下, 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 1%以下; 2.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 1%以上 3%以下; 3.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300 万元以上, 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 3%以上。损失金额 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 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净资产低于 300 万元的按照 300 万元计算。 以上绝对值或相对值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 含本数。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 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认定证据及证明材料主要 包括: 一 第 10 页 共 24 页 (一)司法、行政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 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 鉴证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三)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包括会计记录、内部鉴定意见书 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依据以上四类材料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一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 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金额的损失, 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外,对企业、行业、社会以及国家和海南省造成的危害 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竞争 优势丧失或严重弱化; (二)企业商誉严重受损; (三)企业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 (四)导致企业在海南省所处行业或海南省相关产业的发展 受到较大负面影响; (五)对海南省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 (六)严重影响国家和海南省重大战略的实施; (七)导致海南省国民经济运行受到较大负面影响; (八)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国内影响; (九)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一 第 11 页 共 24 页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 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 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第二十四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 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其中: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 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职 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 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 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 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本办法 第三条所列举的规定;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 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 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 一 第 12 页 共 24 页 事项; (五)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 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 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单位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产生重大影响,或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的,该企业所属上一级企业或其受托单位的经营管理 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 业生存发展,或在一定时期内多家单位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 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除该企业所属上一级企业的经营 管理有关人员外,该子企业所属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单位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 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 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 任追究工作的,对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 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单位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 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 参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一 第 13 页 共 24 页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 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 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企业非领导职务、责令 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 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禁入限 制情形,三年内或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查处; (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单位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 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关 处理外,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按照 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10%-50%的绩效年 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0%-50%的任期激励收 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一 第 14 页 共 24 页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 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 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50% - 100%的绩 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50%-100%的任期 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 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 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 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 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 予降职、改任企业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 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100% 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00%的任期 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 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 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企业非领导职 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 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 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 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 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 一 第 15 页 共 24 页 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二条 单位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应当追究其所属上一级企业或受托单位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 企业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 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100%的绩效年 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100%的任期激励 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 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 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三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单位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 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 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三十四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 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 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 月度(不超过 12 个月)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 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 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 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企业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 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 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 一 第 16 页 共 24 页 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 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调查和责 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 重处理: (一) 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 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 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 (四) 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 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 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 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 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 效年薪的,按照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 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 员,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 一 第 17 页 共 24 页 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 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四十二条 对公司及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以增强国有经 济活力和竞争力等为目标、在企业发展中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 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 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旗帜 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保护 和调动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创造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 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 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 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 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 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重大决策执行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过错发生的; (八)在推进企业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 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 一 第 18 页 共 24 页 第四十三条 在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实施之前,经证据证明在 决策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有关责任人责 任。 对企业发生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违规经营投 资情形但有一定瑕疵且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原则上不作负面评 价。 第四十四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 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所属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五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国有资产分级 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国家、海南省及上级主管单 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成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和纪委书记 担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担任组员。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律 检查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公司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十七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文 件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审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等 相关制度性文件; 一 第 19 页 共 24 页 (三)研究公司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单位发生的资产损失, 以及涉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事项; (四)研究审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核查报告和定责报告, 审批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五)协调解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指导、监督、检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工作; (七)研究部署公司系统企业存在共性问题的专项核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 责: (一)组织拟定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章制度; (二)对资产损失或产生不良后果的问题和线索,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采取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 方式组织开展核查,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 议,出具核查报告和定责报告;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 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 (四)配合上级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的专项核查工作, 并督促整改落实; (五)做好与组织人事、公司治理、投资发展、财务管理、 审计等部门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协同配合工作; (六)负责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公司系统企业存在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八)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责任追究职责: (一)在巡视巡查、审计以及业务管理等各种监督中发现的 一 第 20 页 共 24 页 违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交责任追究工作受理部门; (二)涉及本业务领域的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问题和 线索,对责任追究核查工作提供支持,参加联合核查; (三)及时反馈本部门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对本业务领域违规事项进行整改或督导整改,完 善相关制度或流程; (五)督促落实本业务领域责任追究事项的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报告和定责报告出具 处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执行公司、单位违规经营投 资相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和扣减薪酬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工作 要求,将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第五十一条 公司纪律检查部门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工作过程中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的受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单位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 究工作的,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 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 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单位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对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和重大资产损失或损 失风险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一事一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一 第 21 页 共 24 页 第五十五条 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应 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六条 公司纪律检查部门负责统一受理有关方面按规 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 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视、派驻旅投纪检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的; (三)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纪律检查部门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 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初步核实的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八条 公司纪律检查部门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 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公司纪律检查部门组 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涉及不属于公司干部管理权限范围的违规经营投资问 题和线索,移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一 第 22 页 共 24 页 (三)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 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 作,调查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 定相关人员责任等。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 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 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单位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 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 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 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 位、免职等措施。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 6 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 长。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 责核查的部门可请上级公司纪检部门提供支持。核查工作结束后, 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 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 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 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一 第 23 页 共 24 页 第六十一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 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 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 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单位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60 个工作 日内,向上级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并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 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 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律检查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一 第 24 页 共 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