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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汽集团: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2-07-01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单
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公司及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
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办法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海南省地方性法规、
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海南省人民政府以及海南省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出台的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国家及海南省
出台的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本办法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
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
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照规定以及岗位职责
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照程
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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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
家和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
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
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按照国家、海南省及公司有关容
错机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
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
关人员责任,保护公司及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
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公司及单位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
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
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管
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
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
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
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在责任追究工
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
题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查处;涉嫌犯罪
的,应移送上级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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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
责任。
       第七条 公司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
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
反党和国家及海南省委和省政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
海南省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海南省、上级监管机构有关公司管控的规定
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
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
       (四)单位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
且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
力或造成企业资不抵债、关闭破产、拖欠巨额债务、职工群体性
上访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上级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
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
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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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
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
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
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
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
交易行为虚假的贸易业务。本款所称“空转”“走单”贸易,是
指贸易行为缺乏真实性和实质性,通过反复交易、循环周转等方
式虚构贸易行为进行套利;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保证、抵押、
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
或投资;
    (七)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条 工程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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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照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
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
同;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
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物资、服务未按照规定招
标或规避招标;
      (七)未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
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擅自肢解发包工程、
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八)违规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
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九)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等;
      (十)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十一)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
本严重超支。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方面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
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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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抵押、质押等)、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
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
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二条 转让产权、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
虚假信息,通过授意、指使等方式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
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
权、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照规定在海南产权交易所等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
机构进场交易;
    (七)在企业资产承包经营中,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发包。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
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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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
项目,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负面清
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
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通过授意、指使等方式操纵中介机构
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
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
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并购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或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
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
业管理失控,或利用并购之机,非法转移国有资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
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负面清
单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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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通过授意、指使等方式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
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
其他单位或个人,或利用改组改制,非法转移国有资产;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关闭、
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
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
失或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六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
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开展列入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负面清单禁止类
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国家和海南自由
贸易港有关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
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
行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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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
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及不良后果认定

    第十八条 对公司及单位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
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
家和海南省、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前款所称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直接
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
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
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以损失资产价值(以人民币为单位)或对
发生损失企业的影响程度为主要依据。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
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按照下列绝对值或相对值孰
低者进行认定。

    (一)公司资产损失划分标准:

    1.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下,
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 1%以下;
    2.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 1%
以上 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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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1000 万元以上,
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 3%以上。损失金额
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
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净资产低于 1000 万元的按照 1000 万元计算。
    以上绝对值或相对值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
含本数。

    (二)单位资产损失划分标准:

    1.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下,
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 1%以下;
    2.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 1%以上
3%以下;
    3.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300 万元以上,
或占发生损失企业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净资产 3%以上。损失金额
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
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净资产低于 300 万元的按照 300 万元计算。
    以上绝对值或相对值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
含本数。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
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认定证据及证明材料主要
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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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司法、行政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
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
鉴证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三)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包括会计记录、内部鉴定意见书
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依据以上四类材料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一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
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金额的损失,
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外,对企业、行业、社会以及国家和海南省造成的危害
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竞争
优势丧失或严重弱化;
      (二)企业商誉严重受损;
      (三)企业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
      (四)导致企业在海南省所处行业或海南省相关产业的发展
受到较大负面影响;
      (五)对海南省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
      (六)严重影响国家和海南省重大战略的实施;
      (七)导致海南省国民经济运行受到较大负面影响;
      (八)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国内影响;
      (九)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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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
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
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第二十四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
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其中: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
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职
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
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
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
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本办法
第三条所列举的规定;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
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
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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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 页 共 24 页
事项;
    (五)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
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
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单位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产生重大影响,或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的,该企业所属上一级企业或其受托单位的经营管理
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
业生存发展,或在一定时期内多家单位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
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除该企业所属上一级企业的经营
管理有关人员外,该子企业所属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单位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
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
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
任追究工作的,对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
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单位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
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
参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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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
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
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企业非领导职务、责令
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
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禁入限
制情形,三年内或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查处;
    (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单位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
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关
处理外,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按照
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10%-50%的绩效年
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0%-50%的任期激励收
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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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
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
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50% - 100%的绩
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50%-100%的任期
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
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
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
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
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
予降职、改任企业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
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100%
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00%的任期
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
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
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企业非领导职
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
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
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
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
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
    一

                         第 15 页 共 24 页
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二条 单位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应当追究其所属上一级企业或受托单位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
企业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
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100%的绩效年
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100%的任期激励
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
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
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三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单位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
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
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三十四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
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
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
月度(不超过 12 个月)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
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
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
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企业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
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
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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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
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调查和责
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
重处理:
       (一) 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 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 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
       (四) 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 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 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 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
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
效年薪的,按照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
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
员,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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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
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四十二条 对公司及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以增强国有经
济活力和竞争力等为目标、在企业发展中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
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
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旗帜
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保护
和调动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创造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
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
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
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
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
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重大决策执行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过错发生的;
       (八)在推进企业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
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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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在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实施之前,经证据证明在
决策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有关责任人责
任。
       对企业发生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违规经营投
资情形但有一定瑕疵且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原则上不作负面评
价。
       第四十四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
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所属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五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国有资产分级
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国家、海南省及上级主管单
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成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和纪委书记
担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担任组员。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律
检查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公司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十七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文
件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审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等
相关制度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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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公司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单位发生的资产损失,
以及涉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事项;
       (四)研究审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核查报告和定责报告,
审批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五)协调解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指导、监督、检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工作;
       (七)研究部署公司系统企业存在共性问题的专项核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
责:
       (一)组织拟定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章制度;
       (二)对资产损失或产生不良后果的问题和线索,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采取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
方式组织开展核查,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
议,出具核查报告和定责报告;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
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
       (四)配合上级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的专项核查工作,
并督促整改落实;
       (五)做好与组织人事、公司治理、投资发展、财务管理、
审计等部门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协同配合工作;
       (六)负责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公司系统企业存在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八)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责任追究职责:
       (一)在巡视巡查、审计以及业务管理等各种监督中发现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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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交责任追究工作受理部门;
    (二)涉及本业务领域的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问题和
线索,对责任追究核查工作提供支持,参加联合核查;
    (三)及时反馈本部门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对本业务领域违规事项进行整改或督导整改,完
善相关制度或流程;
    (五)督促落实本业务领域责任追究事项的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报告和定责报告出具
处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执行公司、单位违规经营投
资相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和扣减薪酬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工作
要求,将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第五十一条 公司纪律检查部门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工作过程中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的受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单位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
究工作的,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
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
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单位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对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和重大资产损失或损
失风险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一事一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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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开展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应
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六条 公司纪律检查部门负责统一受理有关方面按规
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
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视、派驻旅投纪检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的;
       (三)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纪律检查部门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
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初步核实的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八条 公司纪律检查部门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
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公司纪律检查部门组
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涉及不属于公司干部管理权限范围的违规经营投资问
题和线索,移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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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
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
作,调查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
定相关人员责任等。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
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
    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单位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
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
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
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
位、免职等措施。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 6 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
长。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
责核查的部门可请上级公司纪检部门提供支持。核查工作结束后,
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
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
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
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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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3 页 共 24 页
    第六十一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
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
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
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单位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60 个工作
日内,向上级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并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
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
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律检查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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