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海汽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6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
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并且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要求,其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
任李永青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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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段华友、韦飞俊、陈海鹰
202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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