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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汽集团: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2-08-27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
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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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
接责任人,统筹、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指导、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
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修改公
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并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
实施、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等。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单位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六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办法予以修订。董事会不
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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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
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应至少在一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其他公开媒体披露信息不得
先于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
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公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
小范围并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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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
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
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该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
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
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
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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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
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
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
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
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
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
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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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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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
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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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证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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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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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他重大交易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交易”包括下列事项,是指公司
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二)接受劳务等;
      (三)出售产品、商品等;
      (四)提供劳务等;
      (五)工程承包等;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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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亿元;
      (二)涉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
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
包人的,应当以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
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适用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
合同金额达到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
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
所相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本所相关规
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
息,包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
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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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除关联担保外,下列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除关联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
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担保事项,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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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交易所规定的关联自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节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
时上报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临
时报告制度并履行相关报告流程:
      (一)定期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月度、
季度、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到公司财务部;
      (二)重大事件报告:控股子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
办法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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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负责所有单位的信息披露事项,
任何单位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五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
披露。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
条第一款标准的,应及时披露。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第四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
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情
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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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决议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
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
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数和指
标。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
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
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四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
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
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
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
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
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
究机构等。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
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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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
摘出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单独披
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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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
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
请宣告公司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后,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事项之前,公司
应当每月披露进展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实施过
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
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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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
发生变动;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
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
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节未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和要求,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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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
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接待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时,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所提供
的信息资料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不得提供公司
未公开披露的、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调研,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
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
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执
行,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
门、各单位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
纪律。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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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包括单位、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
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
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
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组织和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
应将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的真实、准确、完
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
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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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办法,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董事会秘
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为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
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所
赋予的职责,负责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资料的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事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积极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临
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董事
会及经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
效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及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
披露程序: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提供信息的部门、单位
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在核
实相关信息后,并在第一时间书面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指定联络人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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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秘书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按照信息披露的有
关要求作出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判断,对于需要披露的信息,董
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
      (二)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将经审议并批准的信息披露文稿及
相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媒体发布。
      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应严格履行下列
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
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摘要,
协同财务部编制季度报告;
      (四)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五)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审议后,董事会办公室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其他临时报告按下列程序披露: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
审查;
      (二)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核并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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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稿后的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
公章;
      (四)董事会办公室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交易所后向指定媒
体发布消息。
      第六十八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 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
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
      第六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
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通报。
      第七十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
通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
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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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经内部审核,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
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七章 其他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失误或者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
予批评、警告、降级、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
赔偿要求。违反信息披露事务各项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因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四条 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和保管制度,对外披露信息的公告实行电子文档和实物文件同时存
档管理,董事会秘书委派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
档的保管工作。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
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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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
以上的股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家对公司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监督执行。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原《海南海汽运输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内部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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