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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汽集团: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公司稳健
科学发展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
见》(中办发〔2010〕17 号)、《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
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
有关政策规定及公司制度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集体决策原则。公司各决策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
和议事规则,坚持集思广益、务实高效,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
大”事项。
       (三)科学决策原则。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要加强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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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充分论证和评估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实施条件、实施结果、
潜在风险和预期效益,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四)民主决策原则。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领导人员应
自主表达意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人应认真听取与会人员的意
见,充分发扬民主,防止少数人或者个人决策。
       第四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报告或经上级审批
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业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由公司各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
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法律法规
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总
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产业结构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事项;
       (四)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
补亏损、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内部管理机构调整等重大
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购买或出售上市公司股票
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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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及分子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
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七)土地以及账面价值合计 500 万元以上的其他重大资
产核销、重大资产处置、重要国有产权变动等重大资产(产权)
管理事项;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购买股票、债权、
基金、期货等,对子公司、参股公司增减资,投资设立新公司,
并购、重组等)、股权收购或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九)委托、受托或租赁事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500 万元以上的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2.租入年租金 300 万元以上资产;
       3.租出年租金 500 万元以上资产;
       4.租期 5 年以上的事项。
       (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十一)公司新业务开发、业务结构调整、管理机制、管控
模式等事项中的重大改革发展事项;
       (十二)公司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人
才建设以及安全稳定的重要决定和部署;
       (十三)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
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
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委派、推荐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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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职业经理人、中层领导人员和下属企业领导班子
成员(含公司非中层领导人员)的任免、职务调整、考核、奖惩
等,公司高级主管级及相关人员的职级调整;
       (二)向公司控股、参股单位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
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员;
       (三)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在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兼任职管理;
       (四)向上级推荐优秀骨干、人才人选或确定公司优秀骨干、
人才人员;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
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
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三)2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建设投资项目;
       (四)转让或者受让 500 万元以上的开发项目;
       (五)提供担保(已经决策事项中所涉的保函除外);
       (六)投资期权、期货、股票或其他金融衍生业务;
       (七)一次性或批量 2000 万元以上的营运车辆采购、一次
性 6000 万元以上的燃料采购以及一次性或批量 1000 万元以上
的其他大宗物资、大宗服务采购(不含正常生产经营中的劳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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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八)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公司所规定的领导人
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已经审批的大额
资金运作事项(含已签订合同),实际支付时按公司货币资金审批
权限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日常经营结算款项、公司合并范围内各单
位资金往来以及公司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按公司货币资金审批
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 2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融资;
      (二)公司 1000 万元以上的对外借出资金;
      (三)单笔价值 50 万以上或对同一对象在当年年度内累计价
值 50 万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会议决策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分别以召开党委会、董事会、经理
层(根据董事会授权,下同)会议的形式,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
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
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把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必经的前置
程序,董事会、经理层就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党委应当召开会议
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在董事会、经理层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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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予以充分表达,使党委的主张在
企业决策中得到体现。
      属于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如有必要可通过职代会决议。
      第十条 决策基本程序
      (一)确定议题。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党委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规则》有关管理制度,相关职
能部门提出需要研究的事项,根据决策内容由党委书记、董事长、
总经理批准确定议题。
      (二)分析论证。对重大事项决策,必须调查研究,广泛征求
各方意见,在掌握客观真实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并提前
向参会人员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分析论证的形式:
        1.重要项目的安排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重大投资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或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咨询。
        2.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有合同意向的,应将合同的主要条款提交会议讨论。涉及重要人事
任免事项的,对确定的拟任人选,组织人事部门在征得同级纪委对
其廉洁自律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后进行考察,然后提交领导集体研究
决定。
      3.法律审查,合法合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中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项目,在提交会议决策
前,应事先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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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有无法律风险。
      4.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并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在议决“三重一大”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信息的充分披露,
提交议案的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
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
      (三)集体讨论。“三重一大”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
论决定。各类决策会议要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
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
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暂
缓作出决定。
      (四)规范表决。“三重一大”决策要规范表决,积极试行票
决和程序记录的办法。表决的形式:
        1.经理层会议审议事项按照总经理工作规则进行,须提交党
委会前置研究的,应当提交;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应当报董事会审
议。
        2.党委会审议事项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执行民主集中
制。
        3.董事会审议事项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须提交党委会
前置研究的,应当提交;须报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报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一条         各类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
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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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决策作出后,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
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
下纪律规定:
       (一)不得对未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三重一大”事项作
出决策。
       (二)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
一大”事项。
       (三)不得超出决策范围、权限、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
项。
       (四)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出席人数不足会议规定应出席
人数要求的,不得作出决策。
       (五)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不得临时动议其他重大议题或
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六)参与决策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涉及本人及亲属的决策
事项,不得隐瞒应回避事项。
       (七)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尚未履行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都要严格保密,任何
人员不得擅自向外传播和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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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决策作出后,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按
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
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
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决策机构决策后,由班子成
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公司主要
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
责。
       第十六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
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七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较大困难或情况变化,需要
调整、变更原决定的,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为公司实施本办
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九条          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公司审
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党委会报告监督检查和评估情况。
       第二十条         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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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或者因紧急、特殊
情况由个人决策,但事后不报告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而不
采取措施纠正的;
       (四)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保密材料向外泄露
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重大失误、损失或严重不良
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
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人员严重违反决策程序,造
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侵吞国有资产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落实好本单位“三重一大”决
策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常务会、董事会
审议通过,由公司办公室、公司治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0 月 27 日起施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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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海汽发〔2020〕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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