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修订)2023-03-16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本委员会的职责,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并使委员会
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南海汽运输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
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应由三名公司现任董事组成。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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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
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
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
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
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
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
并执行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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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至
少应包括:
(一)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对公司长远规划、重大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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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
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
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
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
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
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根据议题内容,可采取现场会议、通
讯会议等多种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
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
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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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员会主任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在有委员借助视频会议、电话会
议或者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情况下,其在举手表决情
况下借助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或者类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
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当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口头表决
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
口头表决一致。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
记录上签名。记录及录音录像材料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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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本委员会
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
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本委员会披露利害关
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本
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但本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
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
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
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
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
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
的委员回避后本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
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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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
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原《海南
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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