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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彩蝶实业: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603073                     证券简称:彩蝶实业                公告编号:2023-010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2 号)批复同意,公司于 2023 年 3 月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00 万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
民币 8,7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1,600 万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发
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二条 条 浙 江 彩蝶 实 业 股 份有 限 公司       第二条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浙江彩蝶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              公司由浙江彩蝶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
式设立,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起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91330503745844451F。                                 91330503745844451F。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00
【】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             万股,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上市。                                           上市。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 】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600 万
元。                                                 元。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 、董事 会秘书、 财务负责
以及由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人。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时向全体发起人发
普通股总数为 8,1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8,1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
1.00 元。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浙江彩蝶实业有            币 1.00 元。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浙江彩蝶实业
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             有限公司 股权所对 应的净 资产认购 公司的股
……                                                 份。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公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600 万股,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600 万股。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益所必需。                                           必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 六)项规 定的情 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           项、第( 六)项规 定的情 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待有5%以上股份的,以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 四十 二 条 未 经董 事 会 或 股东 大 会批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
议通过: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股东大会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股东大会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履行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实际控制
本制度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范围。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实际控制     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人员等违反本条规定的审议程序及公司对外担
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保管理制度,违规决策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违反本条规定审议程序及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 ,违规决 策对外 担保给公 司造成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
定的地点。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                                         ……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不得变更。                                   变更。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持有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使表决权。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 明;委 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   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 明;委 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
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股东应由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授
权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非
法人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方。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委托人为其他单位和组织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的, 由其负责人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交易,则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      则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
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合法、合理和有效方式
和途径,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                                      采取以下方式: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3%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人, 但其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东提名: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并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但其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      得超过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立董事, 独立董事 候选人 的提名采 取以下方
                                              式:
式:                                               ……
                                                   (三)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
                                              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
    ……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东提名:可以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监事候
                                              其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
选人, 其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
                                              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监事人数。
定, 并且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
选人的, 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
                                              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董事、独立董
将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
                                              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
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
料真实、 完整并保 证当选 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董事、独立
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
                                              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
                                              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
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非职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工代表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 用。董事 会应当 向股东 披 露候选董
以集中使 用。董事 会应当 向股东公 告候选 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
    ……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
    (三)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
                                              数,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人, 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监事)应选人数,    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需重新按 累积投票 选举方 式对上述 董事(监   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补选。
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四)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
    (四)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本章程规定     且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
的董事(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监     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 三分之 二,监事 人数不足
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     《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公司应
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五)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     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在选出的董
实行分开投票,分别计算。                     事或监事就任前,原董事或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或监事
                                             职务。
                                                 (五)实行差额选举时,如按选举得票数
                                             排序处于当选票数末位但出现两个或以上候选
                                             人得票数相同、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
                                             人数超出 应选董事 或监事 人数时, 则该等董
                                             事、监事候选人均不能当选。按照选举得票数
                                             排序处于该等董事、监事之前的候选人当选,
                                             缺额按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
                                                 (六)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
                                             实行分开投票,分别计算。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日起未逾 3 年;                              之日起未逾 3 年;
     ……                                        ……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前款情形 的,公司 应当依 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   前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 在任期届 满前由 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   换,并可 在任期届 满前由 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连任。                                           ……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公司董事会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
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提出
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
会上对每一个董事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
邮件)、 传真或电 话等方 式通知; 通知时限     邮件)、 传真或 短 信等方 式通知; 通知时限
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 日前。                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3 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不受 本条前款 通知方 式和通知 时限的限
                                               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
现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场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5 名,财务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
……                                           或解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 、同时 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
员。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九条第(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第(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
     ……                                           ……
     监事会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组         监事会由 1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职工代表组
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依 照《公司 法》 第 一百五十 一条 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
的决策机制为:                               的决策机制为:
     ……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进行股利分配。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进行股利分配。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况之一:
况之一: (1) 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但
万元, 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2)公司未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2)公司未来十二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累计支
备或偿还债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 最近一 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20%,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     3 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 公司通知 以 电子邮
送出的, 应同时电话通知被送达人,被送达人    件、传真、短信或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表
应及时传回回执,被送达人传回回执的日期为     现所载内容的方式送出的,应同时电话通知被
送达日期,若被送达人未传回或未及时传回回     送达人,被送达人应及时传回回执,被送达人
执,则以传真方式送出之次日为送达日期;公     传回回执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若被送达人未传
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 自该数据电文    回或未及时传回回执,则以前述任一方式送出
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之次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节 公告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报纸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
体。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消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第一百七十二条规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定的报纸上公告。                             的媒体上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的媒体上公告。                               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第一百七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第一百七
十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十一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的担保。                                     应的担保。
    ……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存续。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消算。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第一百七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第一百七
十二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十一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 本的章 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   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 本的章 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
时, 以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登记    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登记
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改及条款序号顺延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上述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变更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拟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som.cn),最终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