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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丰实业:监察审计工作规定2019-04-26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察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监察审计监督,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公司监察审计工作,
充分发挥监察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公司风险管理、督促
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保持清正廉洁的作用,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察审计是企业实施的内部监督,是指公司监察审计机构或人员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咨询、监督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
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
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监察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监
察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监察审计工作。监察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高管、关键岗位
任职人员独立进行监察、审计、监督。公司监察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监察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察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作合
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监察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
性和资源利用的有效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与有关决议能够有效实施执行,保护企业高管及关键岗位任职人员保持清正清廉。通
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及所属单位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
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清正廉洁、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监察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权监察审计部根据本制度
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监察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及所属部门和员工均依照本制度接受监
察审计监督。
       第二章 监察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监察审计机构,并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公司业务部
门,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

       第八条 公司监察审计负责人向董事长、董事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及其下设的
审计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具体组织和实施监察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监察审计负责人不得兼管
业务部门;监察审计人员应避免审计评价其上一年度负责审计过的工作和部门,不得参与原
经办业务和与原经办业务关联的审计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监察审计人员,监察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
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备开展监察审计活动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具
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要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
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监察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
识,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和内部
控制的决策和执行。监察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益冲突时,应该主动申请回避,利害
关系人也可以申请该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人员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
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审计人员进行打击
报复。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
开。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可通过参加专业协会组织的
各类培训、会议或公司内部业务培训等,以保持专业的熟练性。

       第三章 监察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监察审计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任职人员进行监察监督;

    (三)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负责对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状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决算、重大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重大投
        资方案及其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六)负责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调查重大违规违纪、侵害公司利益或因工作失职
        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等问题并处置,兼具预防挽救工作和法律监督;

    (七)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八)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为有效履行监察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监察审计部如下权限:

    (一)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监察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公司所属单位或特定事项实施监察审计;

    (三)根据需要参加与监察审计职责有关的各种会议及各类事项,包括:

    1.参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门)及分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年
度预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在按审批同意的审计计划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阅
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提供的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负责。查阅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客户档案、业务操作记录、系统数据等业务资料;

    4、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工程预决算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部门(子公司)不得拒绝。

      (五)在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可以盘点被审部门(子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
等;

      (六)在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部门或相关人员进行约见谈
话。有权按照公司有关制度向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
材料;

      (七)要求被审部门(子公司)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
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监察审计部经公司
董事长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
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追究责任。

      (十)对被审部门(子公司)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进行后续整改跟踪审计;

      (十一)与公安检察和法院相关部门的对接,做好企业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
职责,不得妨碍监察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监察审计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工作包括:定期调研、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涉
及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等各方面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监察审计种类包括:

      1、财务审计:对公司、子公司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
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2、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内
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3、监察审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任职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活动等进
行监察监督及离任审计。

    4、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
调查,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包括:

    4.1 管理审计: 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被审部门(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绩效进
行审计。

    4.2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5、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部门
及管理层提交的年度内部控制测试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并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
与自我评价报告。

    6、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审计。

    7、监督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察审计方式:

    1、报送审计:被审部门(子公司)应在指定时间将监察审计部要求的有关材料报送监察
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部门(子公司)处进行审计,被审计部门(子公司)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根据监管和业务发展需要,安排监察审计工作,年度监察审计
工作在报公司监察审计负责人批准并经公司董事会认可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应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实行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所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拟定《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
计工作规定》,董事会批准颁布,监察审计部在履行监察审计职责时应严格执行。
    1、被审计部门(子公司)应当及时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由监
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整改情况由监察审计部门审查后报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2、如被审计部门(子公司)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
监察审计部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超过三日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不予受理。复审或
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应通过实施调研、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复
核等多种审计方法,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突击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等多种方
式开展监察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在审计计划阶段,应当利用非现场手段,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监察审计成本。

    第二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应对监察审计工作实行分级督导审核制度,以保障审计质量,
实现审计目标。

    第五章 监察审计质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审计应得到恰当的监督以确保审计目的得以实现、审计质量得以保证、
审计人员得到发展。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应定期对已开展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检查其质量与制度要求
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监察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 监察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为了规范公司监察审计人员行为,提高监察审计人员的执业水平和素质,特制定公司监
察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法规、内部审计准
则及公司监察审计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监察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十条 监察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正直、勤勉。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头脑清醒,保持廉洁;不得滥用职权,
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三十二条 监察审计人员要正确应用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和有损公司利益的
事情。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按规定使用所获
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不得隐
瞒事实真相。

    第三十六条 监察审计人员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断地接受后续教育;若有
不能胜任的监察审计任务,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十七条 监察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妥善处理好公司内外相关
单位和人士的关系。

    第七章 监察审计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对监察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部门(子公司)
和人员,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监察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的部门(子公司)和人员,由公司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应对拒绝接受监察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监察审
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建议送交公司进行处理处罚;公司对拖延和拒不执行
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子公司)和人员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审计部
门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1、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监察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监察审计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监察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诽谤、陷害监察审计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第四十一条 监察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
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监察审计人员进行从严处
理。

       第四十二条 监察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依法依规追
究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监察审计报告的;

       3、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四十三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监察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监
察审计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 监察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察审计档案管理,并完善监察审计操作、监
察审计底稿、监察审计流程和监察审计报告方式及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