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2019-08-28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之
独立意见
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
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后会计政策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执行会计政策
变更。
二、《关于审议<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公司 2019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2019 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
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行为,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2019 年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