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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丰实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19-12-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实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于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7日对
大丰实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完成了全部现场检查流程,汇总了检查资料。现将本
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7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梁昌红以及章宇轩
对大丰实业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通过认真审阅公司相关制度、访谈
公司相关人员、复核和查阅公司资料,对大丰实业2019年度的经营情况、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合规性、独立性、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关联交易
情况等进行了核查。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二、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本次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大丰实业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议事规则,收集和查阅了大丰实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决议、会
 议记录等资料,重点关注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
 表决制度是否落实。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丰实业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会议记录资料保存完整,董事、监事均对相
 关决议进行签名确认。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完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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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有效运作,
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健全、有效,不存在违反
《公司章程》的事项。公司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规定了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保荐机构认为大丰实业公司治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基本得到有
效执行,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检查了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
完整,是否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等。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丰实业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
内容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
完整。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情况,查阅了公司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丰实业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
保持独立,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
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流,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
的情况、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
资料。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丰实业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
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的
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其
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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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
 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相关资料,与公司财务、高管人员沟通交流,
 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丰实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影响
 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采购合同、销售
 合同、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与公司董事长和财务总监沟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
 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核查, 2019年1-9月,大丰实业实现营业收入14.06亿元,同比增长
 17.5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71亿元,同比增长
 15.93%;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39.38亿元,同比增长19.74%;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9.68亿元,同比增长14.87%。保荐机构认为大丰实业公司
 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稳步发展,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截至 2019 年 9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103,566.55 万元,应收账款金额
较高。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工作,防范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避免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未发现大丰实业存在根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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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大丰实业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检查人员与
大丰实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
供便利。

    六、现场检查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大丰实业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
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
立性;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的现象;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
种结构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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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昌红              章宇轩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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