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实业: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1-04-28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0 年度我们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
事的职责,谨慎、认真、恰当的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及经营指标的稳健,
并对相关事项独立、客观的发表了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履行了诚信、勤勉的职责和义务。现将 2020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
向全体股东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期间,第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石先生,徐美光女士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2019年7月30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夏瑛、刘建斌、费忠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夏瑛,男,196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等金融学院金
融科技研究中心副主任。曾任香港金融管理学院副院长、香港金融研究院常务副
所长、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DP创始负责人、宝钢工程建筑总公司海外工
程公司总经理、中宏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君安证券上海总部国际部副总经理、
大鹏证券上海总部研发部经理、中国房地产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上海交通大学
海外教育学院资本运作研训中心主任。2018年4月20起担任大丰实业独立董事。
刘建斌,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现任浙江浙大友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曾任杭州浙大校友会秘书长,杭州浙大未来创新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7月30起担任大丰实业独立董事。
费忠新,男,1954年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硕士,会计学教授,中
国注册会计师。兼任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浙大
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
厦集团副总裁、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教授。2019年7月30起担任大丰实业独立董
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20 年度,我们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任职的专门
委员会相关会议并审议各项议案。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姓名 本年应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实际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夏瑛 1 1
刘建斌 1 1
费忠新 1 1
(二)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
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未亲自参加
夏瑛 7 7 0 0 否
刘建斌 7 7 0 0 否
费忠新 7 7 0 0 否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利用参会机会对公
司进行现场考察,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对
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
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现场考察
期间,我们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落实情况,并给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尽责地履
行职责,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我们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了解情况、
查阅相关文件后,发表了独立意见。主要有:
(一)在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审议<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并真
实反映了公司内控主要方面的制度建设、内控执行情况,并在有关内控不足方面
作了检讨和改善计划。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的内控情况整体良好,相关内控
制度基本健全和得到有效执行,我们同意该评价报告。
2、《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面地考虑了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
等重要因素,公司 2019 年度的分红方案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推动
公司主业优势的夯实,并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现象的出现。独立董事同意本方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认为:容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
关审计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
计和内部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事务
所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4、《关于审议<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2019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5、《关于审议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
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的变更。
6、《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
公司拟在 2020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本次对外担
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风险可控。同时,授
权公司董事长在此次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符合
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 2020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程序以及议案内容,符合《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在 2020 年 7 月 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
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经营活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利益。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计划的正常进行。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00 亿元(其中首发募集资金不超过 1.25
亿元,可转债募集资金不超过 1.75 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三)在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审议<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2020 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
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行为,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2020 年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部分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存储收益,该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3、《关于首发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首发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四)在 2020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谢文杰先生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受聘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根据谢文杰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谢文杰先生
担任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五)在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本次聘任
的财务负责人具备与行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
素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张进龙先生任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其他工作
2020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继续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谢。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均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1 年,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坚持客观、公正、
独立的原则,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为公司
经营发展建言献策,不断提高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夏瑛、刘建斌、费忠新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