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实业: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2021-04-28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之
独立意见
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
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
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审议<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并真
实反映了公司内控主要方面的制度建设、内控执行情况,并在有关内控不足方面
作了检讨和改善计划。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内控情况整体良好,相关内控
制度基本健全和得到有效执行,我们同意该评价报告。
二、《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面地考虑了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
等重要因素,公司 2020 年度的分红方案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推动
公司主业优势的夯实,并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现象的出现。独立董事同意本方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
关审计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
计和内部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事务
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四、 关于审议<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2020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
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经营活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利益。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计划的正常进行。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00 亿元(其中首发募集资金不超过 1.25
亿元,可转债募集资金不超过 1.75 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利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
金使用,符合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据此,
我们同意公司将不超过 50,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部分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存储收益,该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八、《关于审议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
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的变更。
九、《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
公司拟在 2021 年度为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本次对外担保对
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风险可控。同时,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此次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
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我们一致同意 2021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程序以及议案内容,符合《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夏瑛、刘建斌、费忠新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