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之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 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对公司董事会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 等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 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夏瑛、刘建斌、费忠新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