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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丰实业: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1-09-30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6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增发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40181.34 万股的 1.99%。其中首次授予 730.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81.34 万股的 1.82%;预留 69.2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81.34 万股的 0.1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额的 8.65%。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新建北路737号。公司主要从事文化体育装

备、数字艺术科技、轨道交通装备三大业务。文化体育装备业务主要以智能舞台为核心,集

成灯光、音视频、声学工程、智能座椅看台等装备综合解决方案。数字艺术科技业务融合数

字、文化、艺术及高科技手段,运用全息、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机械、智能、光影、音效、

互动等前沿技术,以创意、艺术、极致为理念,深入挖掘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定制创意演艺

新业态。轨道交通装备业务主要提供城轨、城际、高铁车辆配套、普铁及特种车辆配套科技

装备产品。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1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2,509,112,917.34    2,140,753,443.63   1,795,229,226.3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3,670,591.73      236,203,576.93     229,983,904.6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    289,879,961.53      212,696,211.40     201,841,027.14
司股东的净利润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总资产                           5,158,599,356.09    4,335,334,968.79   3,289,235,271.6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277,325,135.52    2,022,351,654.35   1,713,250,061.05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8               0.59               0.5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58              13.1              14.25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丰华,董事丰岳、丰其云、陆均林、

陈丽丽、孙玲玲,独立董事夏瑛、刘建斌、费忠新。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严华锋,监事苏彬、马文杰。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是:总经理丰华,副总经理丰岳、丰其云、杨金生、赵红美、

陆均林、陈轶,财务负责人张进龙,董事会秘书谢文杰。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

通股。

                                         2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40181.34 万股的 1.99%。其中首次授予 730.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40181.34 万股的 1.82%;预留 69.2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 40181.34 万股的 0.1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65%。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6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

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

(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

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

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3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 占本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日股本总额的
                                                  (万股)     的比例       比例
  1     杨金生           副总经理                    18            2.25%        0.0448%
  2       陈轶           副总经理                    18            2.25%        0.0448%
  3     孙玲玲             董事                     14.4           1.8%         0.0358%
  4     张进龙           财务总监                   14.4           1.8%         0.0358%
  5     谢文杰          董事会秘书                  14.4           1.8%         0.0358%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
      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651.6         81.45%        1.6216%
               (91 人)
                    预留                            69.2           8.65%        0.1722%

                合计(96 人)                       800           100.00%         1.9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9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 5.9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1.09 元的 50%,为每股 5.55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1.90 元的 50%,为每股 5.95 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

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


                                             4
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期的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

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1)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予,则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40%
     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予,则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
第二个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股票,公司将

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八、授予、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

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6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

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20%;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44%;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72.8%。



                                       7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予,则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20%;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44%;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72.8%。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予,则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44%;
                   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72.8%。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扣除非

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

表所示:


  考评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标准系数           1.0            0.9               0.8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

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情况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8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

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 12 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

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

票。

    (三)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

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9
    十、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10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

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

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

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

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

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

                                         11
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

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预留激励对象确认后,董事会在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前,仍需经监事会书面核准其

名单;董事会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该激励对象的姓名、职位、授予日期和授予数量等事宜。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预留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七)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

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

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

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

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12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

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

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

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

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3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

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

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成本、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

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

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性股票数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730.8              3632.08        353.12     1937.11     938.29    403.56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



                                         14
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

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

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

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