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大丰实业:监察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6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察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监察监督职能,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加强公司廉正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法经营

管理,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员工遵纪守法、合规履职,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和保障公平

公正的工作环境,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行使公司监察监督职能,依照本制度、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及

分、子公司所有在职员工进行廉正、反腐败教育,以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监察。

    第三条 公司监察监督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权责对等,严

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监察机构、职责和范围



    第四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为公司内部监察机构,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在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本制度独立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独立行使监察权,对董事会负

责,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的干涉和影响。董事会授信董事长负责管理监察审计部日常工

作,包括且不仅限于监察审计任务书的签发、监察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的批准、监察处罚决

定的批准等。

    第五条 监察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组织纪律和专业能力强、法律政策水平高、德才

兼备的监察人员,监察人员应依照本制度及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六条 监察人员依法依规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公

司及分、子公司任何部门和/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扰监察人员开展监察监督工作,不

得对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开展多种形式廉洁教育,对职员

合法合规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职业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对公司及分、子公司中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利益输送、徇私

舞弊以及浪费公司资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

    第九条 监察审计部对公司及分、子公司中所有涉及违法违规的员工依照公司相关制度

和法律法规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对公司及分、子公司中所有涉及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对公司及分、子公司中涉嫌职务犯罪的相关人员,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处理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依法提交相关司法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向监察对象所在部门、中心、分子公司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

的监察建议。



                        第三章 内部监察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

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

    监察审计部及其部门员工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四条 对监察调查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等不良信用行为和相关证据资料,应

当据实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 对监察中发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责任人,将调查事实及处理建议提交董

事会,经董事会通过后,形成监察决定。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

审计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采纳。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较好、内部管理规范的

单位、部门及人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表扬建议,经董事会通过后给予表扬;对先进的
管理经验和方法向董事会提出推广建议,经董事会通过后在公司范围内推广。

    第十八条 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建议董事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应关注被监察单位、部门或被监察人员对监察结果及主要负责人

对相关事项处理决定的态度、执行情况。根据监察事项执行情况,由监察审计部报经董事会

批准后对被监察单位实施后续监察,确定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解决。对于暂

时无法解决问题的后续监察,及时告知并得到董事长的批准。监察人员应对相关的风险进行

评价,并将后续监察的结果及相关的风险评价报告董事长。




                            第四章   内部监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部对于需要监察调查的事项,应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初步审查结

果报董事会立案。在立案后,根据监察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监察人员或成立监察小组进行调

查。监察人员或监察小组应拟订监察方案(包括监察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和监察计

划,经监察审计部领导审定后,通知被监察对象和其相应主管部门在限定时限内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工作资料,以便监察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对于举报事项初步认定为不属于监察审计范围的业务纠纷问题,

应报经董事会批准后,转交相应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处理,同时应跟踪监督相应主管部门及

相关领导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察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应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监

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全程录音或录像,记录监察过程,保证各种旁证材

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被调查相关人员及监察人员的签名。

    第二十三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报监察审计部申请回避,由监察审计部部长决定是否回避。

对监察审计部部长的回避,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监察过程中,确认被监察对象有违法、违纪事实,监察人员须据实写入

监察报告,监察报告履行内部二级复核程序后,由监察审计部部长审批,并报公司董事长批

准后形成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监察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

对象和事项。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在监察审计部内部集体研究形成监察审计部意
见后,向董事长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

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终止监察,撤销立案或结案,并告之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

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监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或者有关

人员。被监察对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立即执行,并

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书

面反馈给监察审计部。

    第二十八条 被监察对象、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

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监察审计部申请复审,监察审计部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及董

事长申请复核,并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作出终结性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停止原决

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由于情况变化或有新的重要证据,被监察对象须立刻上报监察审计部,监

察审计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新证据进行审核,评估其对原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是否有实质影响,

最终由监察审计部部长决定原监察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并上报董事会通过。

    第三十条 监察审计部将对监察对象的有效处理决定及被监察对象、有关单位和人员对

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执行情况移交组织与人才发展部,作为员工考核、干部聘用等的依据

之一。

    第三十一条 每项监察报告、监察建议连同工作底稿、相关证据资料、附件、录音录像

资料等必须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该等档案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成绩显著的监察工作人员、检举揭发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等规定的

有关人员,监察审计部应向公司书面建议表扬或奖励,公司根据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被监察的部门、中心、分子公司及其员工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所在部门、中心、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依据本制度和公司相

关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

其他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人员(组)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干扰监察人员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根据本制度及相关办法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对监察审计部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和监察人员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领导

和监督,同时也接受其他部门、员工及合作单位、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设立内部复核监督程序,加强对监察人员按规定履行监察职责

的内部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三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秉

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监察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人品和专业素质,熟悉监察业务,

具备运用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私自接触被调查人、涉事人员及其

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

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过本次监察事项的证人的;

   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及全体部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

向监察审计部申诉:

   1、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2、向被调查人员索取财物、吃请或透露案件情况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 监察审计部和监察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

知情人可将情况反馈给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追究负有责任的监察审计部部长和直

接监察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之前有关监察管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的内容为

准;本制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若因本制度解释发生争议的,由公司

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修订,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